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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6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临2018-036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2,251.76万元,符

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4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8,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2,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70,563,000.7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436,999.24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8年6月27日到账,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18)0004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募投项目的项目公司均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国信灌云100MW陆上风电场项目[注]78,273.8678,000.0078,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22,000.0022,000.0021,143.70
合计100,273.86100,000.0099,143.70

注:该项目由子公司江苏国信灌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云风电”)实施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支付上述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已支付款项。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存在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国信灌云100MW陆上风电场项目”的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18年12月12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2,251.7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金额本次置换金额
国信灌云100MW陆上风电场项目78,000.0012,251.7612,251.76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8年12月12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天衡专字(2018)01309号《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12,251.76万元。公司独立董事于2018年12月25日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

五、 专项意见说明(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18年12月12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前期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账前,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以自筹资金进行了预先投入,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251.7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需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事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251.7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南京证券认为:江苏新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综上,南京证券对江苏新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华泰联合认为,江苏新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江苏新能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四)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五)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六)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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