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智能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对该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通信铁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8月24日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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