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盛洋科技: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盛洋科技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盛洋科技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中天国富证券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天国富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前述协议已明确了各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天国富证券与发行人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并通过尽职调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中天国富证券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并督导其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中天国富证券核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及履行情况,确定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盛洋科技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盛洋科技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盛洋科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中天国富证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盛洋科技给予了密切配合,并根据中天国富证券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完善。本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盛洋科技未出现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盛洋科技未出现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市场传闻等事项。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盛洋科技未发生该等情况。
15、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示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2022年度,盛洋科技不存在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中天国富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查工作质量查工作质量。
1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中天国富证券对盛洋科技募集资金专户建立、管理、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18、关联交易核查、发表意见情况中天国富证券对盛洋科技关联交易检查了相关合同、记账凭证、相关会议文件,确认关联交易已经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内部治理要求,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披露的完整性未发现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19、对外担保核查、发表意见情况中天国富证券对盛洋科技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确认2022年度,盛洋科技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20、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2022年度,中天国富证券就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天国富证券对盛洋科技2022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中天国富证券认为,盛洋科技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2022年度,盛洋科技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