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 7月 19日召开首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首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93号)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000万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3.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2,360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 4,350.0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8,009.98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8 年 7月 3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11796号)。据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2,000万元变更为 16,00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2,000万股变更为 16,000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同时,公司于 2017年 2月 28日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制定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并已于 2018年 7月 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结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名称变更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形成新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
第三条: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公司于 2018年 6月 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18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00万元。
3、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4、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5、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得兼任监事。
6、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媒体名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7、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现行章程自动废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形成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予以披露,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7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