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鉴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参与竞买伊宁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单位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就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单位及本单位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因上述事项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本单位及本单位经办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