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15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前对问询函所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同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披露的 2019-039 号公告)。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问询函回复工作。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部分问题需公司进一步补充、完善,且需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工作。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将延期回复问询函,在不晚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对问询函的回复。延期期间,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尽快完成问询函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