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证券代码:603706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东方环宇股票代码:6037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伟伟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东方广场26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录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 8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7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22
释义除非本报告书另有说明,下列简称之特定含义如下:
简称 | 释义 | |
东方环宇、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指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明、李伟伟,李伟伟先生系李明先生之子 |
环宇集团 | 指 |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本次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李明、李伟伟、环宇集团。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李明
李明先生,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65230119630616****,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李伟伟
李伟伟先生,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65230119880206****,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3、环宇集团
公司名称: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东方广场26层)
法定代表人:李明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10776372C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1998年3月18日
经营期限:1998-03-18 至 2028-03-18
联系电话:0994-2266808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房屋及机器设备租赁;房屋工程建筑;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钢结构安装;机电产品(除小轿车)销售;热力生产与供应;家政服务;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低压容器、压力管道工程的投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环宇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比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比例 |
1 | 李明 | 6,206.00 | 62.06% |
2 | 李伟伟 | 3,500.00 | 35.00% |
3 | 李志勇 | 210.00 | 2.10% |
4 | 李春丽 | 84.00 | 0.84% |
总计 | 10,000.00 | 100.0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明、李伟伟系自然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环宇集团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李明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男 | 中国 | 新疆 | 无 |
杜芯莉 | 董事 | 女 | 中国 | 新疆 | 无 |
范进江 | 董事 | 男 | 中国 | 新疆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东方环宇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李明与李伟伟系父子关系,且两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作为一致行动股东,在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方面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环宇集团受李明、李伟伟控制。
李明、李伟伟及环宇集团关系如下图所示: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李明先生作为东方环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伟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环宇集团作为李明、李伟伟控制的企业、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长期看好东方环宇的未来发展,愿意通过非公开认购的方式,优化上市公司财务结构,提升盈利水平,增强业务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东方环宇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东方环宇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新增股份合计29,382,714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方 | 认购股份数量(股) |
1 | 李明 | 9,899,588 |
2 | 李伟伟 | 5,761,316 |
3 | 环宇集团 | 13,721,810 |
合计 | 29,382,714 |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2,500,000股的股份,持股比例
32.81%,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李伟伟先生(两人系父子关系)直接持有公司7,086,751股的股份,持股比例4.43%;李明与李伟伟先生通过环宇集团间接控制公司41,390,939股的股份,持股比例25.87%,李明及李伟伟合计控制公司63.11%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号)核准,李明、李伟伟及环宇集团认购东方环宇本次向其非公开发行的 29,382,714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明先生、李伟伟先生与环宇集团将分别持有公司62,399,588股、12,848,067股和55,112,749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8.83%。李明持股比例增加0.14%,李伟伟持股比例增加2.35%,环宇集团持股比例增加3.23%,李明、李伟伟及环宇集团持股比例合计增加5.72%。
李明、李伟伟及环宇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4月10日,公司与李明、李伟伟、环宇集团分别签署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20年
8月25日,公司与李明、李伟伟、环宇集团分别签署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相关协议内容摘要分别如下: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东方环宇认购人:李明、李伟伟、环宇集团签订时间:2020年4月10日
2、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方式和支付方式
(1)认购价格
双方同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4月11日),发行价格为12.6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下述方式对上述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假设调整前的发行价格为P0,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P1,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每股送股/转增股本数为N,发生派息/现金分红时每股派息/现金分红金额为D,那么:
如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P1=P0/(1+N)
如发生派息/现金分红时,P1=P0-D
如同时发生前述两项情形时,P1=(P0-D)/(1+N)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2)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李明、李伟伟以及环宇集团,依据公司与
各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各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方 | 拟认购股份数量上限(股) | 拟认购金额上限 (万元) |
1 | 李明 | 9,546,031 | 12,028.00 |
2 | 李伟伟 | 5,555,555 | 7,000.00 |
3 | 环宇集团 | 13,231,746 | 16,672.00 |
若发行人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以及向认购人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3)认购方式
双方同意,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支付方式
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且发行人和/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缴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购人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并在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认购人的认购资金验资完毕、扣除发行费用后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发行人将尽快完成就认购人认购股票向股份登记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3、限售期
依据公司与各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人承诺,其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8个月。
锁定期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认购人将不对该等股票进行转让。认购人取得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的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限。
4、协议生效条件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自双方适当签署(适当签署指: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且以下先决条件均完成之日生效:
(1)发行人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协议终止情况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可实施,发行人或认购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2)经本协议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3)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6、违约责任
(1)如果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本节“五、协议终止情况”中的1、2条的规定终止,发行人和认购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为本次认购股份事宜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2)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在本协议中,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避免损失而进行
的合理费用支出、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若认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足额付款义务的,则每日按未缴纳认购资金的万分之五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若延期1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仍未足额缴纳的则视为放弃缴纳,同时认购人应按应缴纳认购资金的5%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
(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摘要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东方环宇
认购人:李明、李伟伟、环宇集团
签订时间:2020年8月25日
2、修订内容
(1)双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第1.1.3条变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指发行人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9,382,714股新股的行为。
(2)双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第2.2条变更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9,382,714股,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其中认购人李明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9,899,588股,认购人李伟伟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761,316股,认购人环宇集团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3,721,810股。若发行人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以及向认购人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3)双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第2.3条变更为:认购人同意按本协议确定的价格以及第2.2条约定的认购数量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认购人最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由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认购人李明拟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为12,028万元,认购人李伟伟拟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为7,000万元,认购人环宇集团拟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为16,672万元。
(4)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部分之外,《股份认购协议》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股份认购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相冲突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协议生效条件
本补充协议由双方适当签署(适当签署指: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且与《股份认购协议》同日生效。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构成《股份认购协议》的有效变更,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冻结、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明
签署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伟伟
签署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
李明 |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 |
股票简称 | 东方环宇 | 股票代码 | 60370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李明、李伟伟、环宇集团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东方广场26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明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52,500,000股 持股比例:32.81%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伟伟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7,086,751股 持股比例:4.43% 信息披露义务人:环宇集团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41,390,939股 持股比例:25.8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明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62,399,588股 |
变动比例:0.14%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伟伟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12,848,067股 变动比例:2.35% 信息披露义务人:环宇集团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55,112,749股 变动比例:3.2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明
签署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伟伟
签署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
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