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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6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2021年1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公司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伊宁供热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4,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和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直接或变相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文生 高 超 彭 维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0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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