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委托代建项目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积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上述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公允价格的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该项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确认全资孙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签字页,无正文)
陈国欣
刘京建
魏 紫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