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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4

证券代码:603708 证券简称:家家悦 公告编号:2020-038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6号)核准,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64,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645万张,期限6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5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等各项发行费用1,146.03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353.97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100Z004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于 2020年6月23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为《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年6月1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立时储存金额(元)用途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632088561203,000,000.00连锁超市改造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401899991013000062293255,000,000.00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8110601012901137582175,539,664.43威海物流改扩建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4,5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353.97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雪山、崔永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烟台市顺悦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丁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在丁方实施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作为丁方实施项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丁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雪山、崔永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上个月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如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实施查冻扣等措施时,乙方不承担责任;本协议项下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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