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塞力斯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斯 公告编号:2020-045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2020年3月10日,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承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22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6月5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6,853,70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5,959,956.7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07,608,016.80元。

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 06月05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06月05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8)010040号验资报告审验。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33,195,338.72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180,353,320.99元(含募集资金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并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不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2亿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塞力斯”)、黑龙江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塞力斯”)、新疆塞力斯通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斯通达”)、塞力斯(宁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塞力斯”)、塞力斯医疗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供应链”)、浙江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韵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塞力斯”)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2020年6月30日与公司、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银行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上述控股子公司的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服务(SPD)业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万元)
内蒙古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47190134771020264.55
黑龙江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4519051990109016.912654
新疆塞力斯通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支行99190487401030139.1
塞力斯(宁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1805000000052727121.5
塞力斯医疗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驹桥支行110501717500000007181074.626308
浙江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解放支行5719132634107011.130659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一: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内蒙古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塞力斯通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塞力斯(宁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塞力斯医疗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各子公司分别签署)(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驹桥支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解放支行(注:

各银行分别签署)

(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服务(SPD)业务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工作日前,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内蒙古塞力斯

内蒙古塞力斯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呼和浩特市的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黑龙江塞力斯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塞力斯通达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新疆乌鲁木齐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宁夏塞力斯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北京供应链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浙江塞力斯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杭州的杭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