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8年非公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22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6月5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6,853,70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5,959,956.7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07,608,016.80元。
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6月5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6月5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8)010040号验资报告审验。
公司2018年非公开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 127905615310913 |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 | 678588882 |
账户名称 |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内蒙古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 | 471901347710202 |
浙江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解放支行 | 571913263410701 |
新疆塞力斯通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 | 991904874010301 |
塞力斯(宁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 | 18050000000527271 |
塞力斯医疗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驹桥支行 | 11050171750000000718 |
大连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星海支行 | 411909001310501 |
(二)2020年可转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543,31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3,298,679.25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8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20)010054号验资报告审验,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2,698,000.00元。公司2020年可转债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 | 632278594 |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 127905615310515 |
二、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
为便于2018年非公开募投项目-扩大医疗检验集约化营销及服务业务规模项目及2020年可转债募投项目-研发办公大楼及仓储建设项目的实施及公司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前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监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分类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 | 募投项目 |
2018年非公开 |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 127905615310913 | 1,900.18 | 扩大医疗检验集约化营销及服务业务规模项目 |
2020年可转债 |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 127905615310515 | 3,060.69 | 研发办公大楼及仓储建设项目 |
为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管理2018年非公开募投项目-扩大医疗检验集约化营销及服务业务规模项目及2020年可转债募投项目-研发办公大楼及仓储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并将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账号:127905615310913、127905615310515)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对应转入新设立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专项账户及注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的专项账户。本次募集资金账户变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的具体事宜,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月1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变更开户行,并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2、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塞力医疗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 轶 刘 文 选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