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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公司与广东鹰牌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就公司收购鹰牌陶瓷做出的税收承诺事项变更达成的约定,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及税收承诺事项的变更未违反法律、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关联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表示认可,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陈贤伟应依法回避表决。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坚、安林、李云超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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