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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结营活动所需,属于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总额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权限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外捐赠事项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本次对外捐赠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外捐赠事项的授权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坚、安林、李云超

2023年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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