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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迪集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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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独立董事独立决策职能,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邮件、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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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

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及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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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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