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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迪集团: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有独立董事3位,分别为应可慧女士、赵平先生、孙小华先生。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的独立性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

经深入核查独立董事应可慧女士、赵平先生、孙小华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确认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始终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其履职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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