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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鹤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8

证券代码:603733 证券简称:仙鹤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0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6日以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人为董事长王敏良先生,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仙鹤股份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仙鹤控股有限公司提名王敏良、王敏强、王明龙、王敏岚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胡开堂、简德三、吴仲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附件)。公司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仙鹤股份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33)。

特此公告。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8日

附件1:候选人简历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敏良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安吉老石坎造纸厂、孝丰造纸厂技术科科长、车间主任,义乌市复合原纸厂厂长,衢州仙鹤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仙鹤特种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仙鹤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王敏强先生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浙江省地质调查院团委书记、总务科副科长,义乌市复合原纸厂副厂长,衢州仙鹤纸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仙鹤特种纸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河南仙鹤特种浆纸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浙江仙鹤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王明龙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历任衢州仙鹤纸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仙鹤特种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仙鹤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王敏岚女士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历任广州市中外合资穗屏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衢州仙鹤纸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仙鹤特种纸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浙江仙鹤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2、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胡开堂先生195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加拿大UNC大学博士后学历,制浆造纸工程专业,教授、中国高校教师职称。历任天津科技大学制浆造纸学科讲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化工学院院长、图书馆馆长、支部书记,浙江科技学院教授、特聘教授、中德学院院长、轻工学院院长、浙江省制浆造纸重点学科负责人。现任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西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特聘教授。

简德三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投资经济学专业,副教授职称。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PPP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仲时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副教授。历任浙江康恩贝集团养颜堂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财务总监,江西龙虎山丹霞国际养生谷有限公司董事长,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附件2:提名人声明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胡开堂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五、包括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2:提名人声明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简德三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五、包括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2:提名人声明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吴仲时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五、包括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吴仲时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已取得并已取得会计学专业副教授资格。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3:候选人声明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胡开堂,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开堂2018年10月15日

附件3:候选人声明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简德三,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简德三2018年10月15日

附件3:候选人声明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吴仲时,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已取得会计学专业副教授资格。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仲时2018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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