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仙鹤股份:仙鹤股份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3733 证券简称:仙鹤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6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就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及登记入档事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
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 法规认定为应当保密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签署等活动; (四)公司季度、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八)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九)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的变更;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股东权益、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影响;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会就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分配利润、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重大或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者被抵押、质押、拍卖,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结; (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一)公司新增借款或者提供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二)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三)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则、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公司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证券法》第
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及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单位或人员。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前述规定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个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晓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十二条 掌握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保密承诺或公司向其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第十二条 掌握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保密承诺或公司向其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浙江省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公开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 (三)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回购股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浙江省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份;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 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浙江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 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各单位、部门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证券部,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证券部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后,及时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备公司自查及监管机构检查。对未及时填报的,证券部可以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报送部门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证券部可以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报送部门提供或收集其他有关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内幕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浙江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档案信息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至十二条及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省证监局。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省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浙江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浙江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