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及后续安排的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前就议案相关内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符合公司长远规划,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会议审议。
(二) 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泰晶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31%股权,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将成为参股公司,由此形成了公司对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对外
财务资助。针对该事项的后续处理,公司与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邵政铭先生已有明确安排,要求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将上述欠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并且邵政铭先生为公司对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此次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及后续安排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 炜) (易 铭) (田韶鹏)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