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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关于苏强、苏明、张文峰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强、苏明、张文峰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苏强、苏明、张文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4号),现将该决定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苏强、苏明、张文峰: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2018年8月,你们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晶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成)共同投资设立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赫)。同时,你们承诺深圳鹏赫2019年度、2020年度、 2021年度经审计后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万元、700万元、900万元;若未完成业绩承诺,则将按照泰晶科技及深圳科成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其进行现金补偿。

2022年7月5日,泰晶科技对外披露,经审计,深圳鹏赫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扣非净利润分别为-635.5万元、-571.54万元和-1,325.98万元,三年合计扣非净利润为-2,533.02万元。深圳鹏赫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业绩未达标,你们仅于2020年6月对泰晶科技补偿195万元,未完成业绩补偿承诺。

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

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公开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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