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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泵业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7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元泵业”)近日收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韩元再先生、韩元平先生、韩元富先生、王国良先生、徐伟建先生的通知,上述五位股东鉴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了致力于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和长期可持续发展,五位股东已于近日续签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韩元再、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以下简称为“各方”、“协议各方”或“实际控制人”)为大元泵业自成立以来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行共同控制。其中,韩元再、韩元平、韩元富为兄弟关系;王国良的配偶为韩元再、韩元平、韩元富的妹妹;徐伟建与韩元平、韩元再、韩元富系表兄弟关系。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韩元再、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五位股东各持有公司股份21,089,600股,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2.84%。五人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05,448,000股,合计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4.20%。

基于为了实现共同控制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各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各方承诺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将至少维持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十六个月。

协议各方一致认为,在公司上市满三十六个月后,各方继续维持一致行动关系、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有利于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一致行动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各方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保持一致行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各方在向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行使召集权、提名权、提案权以及在相关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协议各方一致承诺在其作为大元泵业的股东期间(无论持股数量多少),确保其或其合法代理人严格履行本协议。

第二条 各方应在会议召集、提名、提案、表决前通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无条件服从韩元富的意见,确保一致行动。

第三条 各方承诺,如本协议任一方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对外转让的,本协议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本协议其他方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持股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本协议其他方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当同意以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如果转让方提出的减持方案不符合上述减持方式要求或优先购买权无法通过上述减持方式实现时,则转让方应当放弃本次减持。

如其他各方均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拟转让股权一方可以自行选择以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在内的所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各方承诺本条约定的减持事项应当在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减持规定下执行。

第四条 本协议自2020年7月11日起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期满后,各方协商一致仍可延长。

第五条 本协议确定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协议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第六条 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各方违约则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协议各方就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三、本次签署协议对于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韩元再先生、韩元平先生、韩元富先生、王国良先生、徐伟建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书》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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