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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任职资格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十日内在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临时会议召开五日前,由监事会主席以专人送达、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六)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不足三日的,应当事先取得过半数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授权事项。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资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监事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资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监事会应当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该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监事发言要点和对每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会后负责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在指定网站和报纸的信息披露事务。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和结果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资料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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