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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9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终止向关联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转让持有的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威能”)全部股权的事项,以及公司拟向少数股东关联方青岛富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富路”)转让持有的山东丽驰部分股权的事项,均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向关联方转让广州威能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向关联方转让广州威能全部股权,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现有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终止关联交易项目事项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关联方转让广州威能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山东丽驰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少数股东关联方青岛富路出售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丽驰32%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聚焦主业”的战略发展思路,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要求的评估机构对截至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按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山东丽驰部分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江积海 陈朝辉 陈雪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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