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 被保荐机构名称: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俞军柯 |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东方 国际金融广场2 号楼24 楼 |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荻帆 |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东方 国际金融广场2 号楼24 楼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2号)批准,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股份”、“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100万股,每股发行价16.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3,232.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099.6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78,132.3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会验字[2017]2258号《验资报告》。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保荐机构”)作为常青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常青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常青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常青股份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东方花旗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常青股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东方花旗已与常青股份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常青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常青股份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常青股份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情况、违背承诺等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常青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经核查,常青股份对于《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经核查,常青股份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东方花旗督促常青股份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常青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未发现常青股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常青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常青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常青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常青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常青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
18 |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常青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方花旗对常青股份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审阅情况如 下 :
公告日期 | 披露信息 | 审阅情况 |
2018年1月3日 |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 |
公告日期 | 披露信息 | 审阅情况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2018年1月9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2月14日 |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2月23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3月16日 |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2018年3月28日 | 2017年度审计报告 | 审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核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审核相关会议的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
公司章程 | ||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
2017年年度报告 | ||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 ||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 ||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 ||
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
公告日期 | 披露信息 | 审阅情况 |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 ||
关于未披露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 ||
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 ||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 ||
2018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 ||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
2018年3月29日 | 关于2018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
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
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 ||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
2018年4月3日 | 关于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4月4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4月11日 |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审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
公告日期 | 披露信息 | 审阅情况 |
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核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审核股东大会的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2018年4月19日 |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审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核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审核股东大会的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18年4月21日 |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
2018年4月27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4月28日 |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 ||
2018年5月2日 |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
2018年5月3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 |
公告日期 | 披露信息 | 审阅情况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2018年6月6日 |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6月28日 | 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6月30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关于股东股权解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2018年7月14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7月28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8月9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8月22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8月30日 | 2018年半年度报告 | 审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核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审核相关会议的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 ||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 ||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
公告日期 | 披露信息 | 审阅情况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 ||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 ||
2018年8月31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9月11日 |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审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核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审核相关会议的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9月15日 |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审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核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审核相关会议的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18年10月16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10月31日 |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11月2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11月9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18年12月8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 |
公告日期 | 披露信息 | 审阅情况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2018年12月29日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审阅披露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阅公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18年,常青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俞军柯 邵荻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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