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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格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该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存款方式或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到了公司当期发展、长远发

展与股东回报之间的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当前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合理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关于2019年公司部分董监高绩效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19年公司部分董监高绩效考核方案》客观、实际,能够更好的调动公司部门经理级高管、部门经理级以下中层管理干部的积极性,同时在公司董事会的正确战略指引下,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关于2019年公司部分董监高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19年公司部分董监高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评价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予以执行,在所有重大决策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2018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相关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八、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会计谨慎性、一致性原则,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以下无正文)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玉罡 阳如坤 李汉国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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