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案件
再审申请立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威龙股份”)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规担保案件的判决表示不服,于2021年1月1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规担保案件申请再审,近日公司通过法院网络查询,再审申请已分别于2021年2月20日、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现将再审申请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违规担保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
(一)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本金为1亿元、5000万两起违规担保案件
二审法院均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9日、202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82号、2020-083号公告)
(二)涉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本金4978万元的违规担保案件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82号公告)
二、再审申请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本金为1亿元、5000万两起违规担保案件
1、再审请求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2978号、(2020)鲁民终3020号判决书,并重新审理。
2、主要事实和理由
原二审法院在未对烟台银行是否“明知”王珍海作为威龙股份法定代表人以威龙股份名义签署案涉《保证合同》已构成越权代表的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在未充分考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及银行金融机构接受上市公司担保的特殊性的情况下,在《九民纪要》已经确立了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情况下,在《新担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经就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确立了具体裁判规则的情况下,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直接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并判定威龙股份存在过错、威龙股份对龙口酿酒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烟台银行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系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请求贵院予以依法撤销,并重新审理。
(二)涉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本金4978万元的违规担保案件
1、再审请求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3031号判决书,并重新审理。
2、主要事实和理由
原二审法院在未对华夏银行是否“明知”董事会决议系伪造或变造,是否“明知”王珍海作为威龙股份法定代表人以威龙股份名义签署案涉《保证合同》已构成越权代表的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在未充分考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及银行金融机构接受上市公司担保的特殊性的情况下,在《九民纪要》已经
确立了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情况下,在《新担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经就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确立了具体裁判规则的情况下,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直接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并判定威龙股份存在过错、威龙股份对龙口酿酒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华夏银行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系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依法撤销,并重新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