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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环保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3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

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汕头市潮阳区潮关污水处理厂及管网PPP项目后续实施的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一)汕头市潮阳区潮关污水处理厂及管网PPP项目系经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授权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方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就已经对项目的总投资金额进行了详细了论证,最终在立项及招标文件中初步确定的项目总投资金额是经政府部门充分讨论、分析比较后的结果,该项目经过公开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在多个综合实力强的联合体投标、竞标后,最后以公司为牵头方的竞标联合体中标该项目,该项目中标的总投资金额是经过市场化比价后的结果。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招投标文件及联合体协议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总投资概算、工程建设费用及联合体各方分工均作明确规定或约定,项目中标后,潮阳区关埠镇人民政府须与联合体成员共同与签订《PPP项目合同》,交易方式客观、独立、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与关联方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濠市政”)、非关联方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设计院”)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运作,出资各方均以货币出资,并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自在所设立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同股同权;交易方式客观、独立、公正,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鉴于公司具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关联方达濠市政作为项目竞标联合体成员之一,并且具有市政工程总承包特级等资质;非关联方中南设计院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等资质,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附上了有关资质、业绩、实施能力等证明材料并在评标阶段通过评审,公司、达濠市政和中南设计院具备承接本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即EPC)的能力。公司拟设立的项目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达濠市政、非关联方中南设计院签订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按联合体协议、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的事宜,有利于中标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拟设立的项目公司向达濠市政采购工程施工服务的价格主要是根据招投标约定、PPP合同签署确定的工程预算费用来决定的,项目建设过程由政府招标方全程监管,且合同最终结算金额需以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审计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或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订<汕头市潮阳区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PPP模式实施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之补充协议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联方达濠市政作为潮阳区全区污水PPP项目中标联合体的成员之一,系广东省唯一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民营企业,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具备承接该项工程设计、施工的建设能力。汕头市联泰潮海水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达濠市政签订《汕头市潮阳区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PPP模式实施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之补充协议一》,是基于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增加填方量的工程费用需以潮阳区财政局的审核结果为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订<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一>及后续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追加总投资和增加

运营维护费用,系经政府方同意。关联方达濠市政作为项目中标联合体的成员之一,系广东省唯一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民营企业,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具备承接新增建设内容的设计、施工的建设能力。潮南城管执法局与汕头市联泰潮英水务有限公司签订《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一》;汕头市联泰潮英水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达濠市政签订《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EPC合同之补充协议一》,是基于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增加建设内容的工程费用结算价以工程竣工后潮南区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对上述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必胜:

郑慕强:

章国政:

2020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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