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799 公司简称:华友钴业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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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目录
一、 重要提示......................................................... 3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3
三、 重要事项......................................................... 6
四、 附录............................................................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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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4.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4.3 公司负责人陈雪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学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马
骁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4.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末增减(%)
总资产 9,452,628,563.88 9,572,280,275.86 -1.2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2,443,263,444.83 2,386,736,407.49 2.37
产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末(1-9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78,323,191.06 -653,770,244.64 127.28
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末(1-9 月) (%)
营业收入 3,488,281,182.76 3,195,506,822.32 9.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11,176,022.22 -28,848,793.49 138.74
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6,354,206.75 -40,036,020.12 115.87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46 -1.13 增加 1.59 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 -0.05 14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 -0.05 140.00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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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 说明
项目
(7-9 月) 额(1-9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39,153.10 -1,302,258.42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
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2,557,221.60 7,319,505.26
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
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
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
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
产减值准备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
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
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 20,115,311.48 18,181,530.21
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
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
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
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97,311.99 287,797.53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所得税影响额 -18,830,614.84 -19,664,759.11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合计 3,800,077.13 4,821,815.47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49,34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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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数 比例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性质
(全称) 量 (%) 条件股份数 股份 数量
量 状态
大山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155,034,000 28.97 155,034,000 质押 145,000,000 境外法人
桐乡市华友投资有限公司 108,884,000 20.34 108,884,000 71,550,000 境内非国有
质押
法人
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32,563,528 6.08 0 无 0 国有法人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 26,159,438 4.89 0 0 国有法人
无
基金
桐乡华信投资有限公司 12,327,700 2.30 0 5,000,000 境内非国有
质押
法人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 5,000,019 0.93 0 无 0 未知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 5,000,000 0.93 0 0 国有法人
无
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800,000 0.90 0 0 未知
-分红-个人分红-005L- 无
FH002 沪
中国工商银行-华安中小盘 3,000,000 0.56 0 0 未知
无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陈东山 2,593,550 0.48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 股份种类及数量
量 种类 数量
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32,563,528 人民币普通股 32,563,528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26,159,438 人民币普通股 26,159,438
桐乡华信投资有限公司 12,327,700 人民币普通股 12,327,700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 5,000,019 人民币普通股 5,000,019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 4,800,000 4,8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红-个人分红-005L-FH002 沪
中国工商银行-华安中小盘成长 3,000,000 3,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陈东山 2,593,550 人民币普通股 2,593,550
桐乡锦华贸易有限公司 2,580,100 人民币普通股 2,580,100
中国工商银行-国投瑞银核心企 2,462,012 2,462,012
人民币普通股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上述股东大山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伟通与华友投资实际控制人陈雪华为
说明 一致行动人。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
况表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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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资产指标 2016 年 1-9 月份 2016 年初 增减变动 变动率 主要原因
主要系公司采用信用期结算
应收账款 646,312,363.22 327,877,450.04 318,434,913.18 97.12% 的钴产品营业收入大幅增长
所致。
主要系公司采用预付款方式
预付账款 317,725,459.37 188,507,021.04 129,218,438.33 68.55% 结算的原材料采购增加所
致。
主要系公司处置 COMMUS 公司
其他应收
92,176,591.90 19,816,375.12 72,360,216.78 365.15% 21%股,期末增加 1000 万美
款
元应收款项所致。
主要系 MIKAS 选矿厂升级改
在建工程 500,401,504.54 135,527,767.67 364,873,736.87 269.22% 造及衢州三元前驱体、技改
项目投入所致。
系公司增加以银行承兑汇票
应付票据 763,469,436.16 456,948,462.62 306,520,973.54 67.08% 结算的采购(售后回购)所
致。
主要系长期借款重分类进入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长期借款 351,794,700.00 814,965,178.06 -463,170,478.06 -56.83%
债”及归还部分到期长期借
款所致。
利润指标 2016 年 1-9 月份 2015 年同期 增减变动 变动率 主要原因
主要系镍价上涨导致 2015
资产减值
-4,625,516.83 63,209,198.55 -67,834,715.38 -107.32% 年计提未转销的存货跌价准
损失
备转回所致。
主要系公司处置 COMMUS 公
投资收益 18,393,794.66 4,304,960.00 14,088,834.66 327.27% 司剩余 21%股权产生的股权
转让收益所致。
主要系衢州公司亏损产生递
所得税费 延所得税资产,同时 CDM 公
-4,467,522.38 10,718,304.87 -15,185,827.25 -141.68%
用 司铜产品销量下降导致所得
税费用大幅减少。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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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司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是 如未
是 如未能
否 能及
否 及时履
承 及 时履
承诺时 有 行应说
诺 时 行应
承诺背景 承诺方 承诺内容 间及期 履 明未完
类 严 说明
限 行 成履行
型 格 下一
期 的具体
履 步计
限 原因
行 划
与首次公 股 大山公 公司第一大股东大山公司、第二大股东华友投资分别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 首次公 是 是
开发行相 份 司、华友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开发行
关的承诺 限 投资 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 的股票
售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上市之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日起三
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 十六个
市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月内
如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
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 大山公 公司第一大股东大山公司、第二大股东华友投资还分别承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在锁定 是 是
份 司、华友 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减持意向如下:在锁定期(包括延 期(包
限 投资 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公司每 12 个月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 括延长
售 已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时发行人总股本的 3%。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的锁定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 期)届
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 满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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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 24 个月后减持的, 24 个
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 月内
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 中非基 公司股东中非基金、中比基金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首次公 是 是
份 金、中比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开发行
限 基金 购该部分股份。” 的股票
售 上市之
日起十
二个月
内
其 中非基 公司股东中非基金、中比基金还分别承诺:“在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 首次公 是 否 股东中 详见
他 金、中比 锁定期届满 24 个月内,本公司若要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在公司本次 开发行 比基金 公司
基金 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则转让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新股前 违反承 2016
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 已发行 诺减持 第
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减持数量最高可达本公司锁定期届满初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 股份锁 29400 032
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 定期届 股。详见 号公
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 满 24 公司 告
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在锁定期满 24 个月后减持的, 个月内 2016 第
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 016 号公
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
其 公司及 就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是 是
他 公司控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
股股东 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
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自违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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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规定之日起 1 个月内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20%返还发行人作为罚金。
如未按期返还,则发行人有权从之后发放的归属于控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中扣除,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
到应缴纳罚金额。
其 公司 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 是 是
他 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自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按如下方式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已完成但未上市交易
前,则发行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已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全额返还给投资者;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已完成并上市交易后,
则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与
发行人违法事实被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孰高者。发行人将在违法事实被有权
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措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发行人将及时
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3、上述回购实施时,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发行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发行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发行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其 大山公 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公司第一大股东大山公司及第二大股东华友投资分别承诺:“浙 是 是
他 司、华友 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投资 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自该等违法事
实被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义务前,本公
司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转让发行人股份用以筹措投资者赔偿资金的除外)。”
其 全体股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全体股东已出具的声明: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达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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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东 成的任何涉及和/或可能涉及的投资者投资回报承诺、公司经营业绩承诺、与公司上市有关的相关承
诺、补偿条款、股份回购等协议或承诺。自声明出具之日起,无论是否与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以书面
或口头形式达成有任何涉及和/或可能涉及的投资者投资回报承诺、公司经营业绩承诺、与公司上市
有关的相关承诺、补偿条款、股份回购等事项的约定或承诺均予以废止,并不就该等事项向公司和/
或股东之间追究违约责任。本声明出具日后,如再做出涉及上述内容之约定的,亦可以依据本声明将
相关协议视为自动无效,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抗本声明效力。
解 大山公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长期有 是 是
决 司、华友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大山公司、第二大股东华友投资及共同控制人谢伟通先生、陈雪华先生(以下合称 效
同 投资、中 “承诺人”)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1、截至本承
业 非基金、 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所控制企业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同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
竞 中比基 争关系的业务和活动;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及所控制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
争 金 与同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和活动;3、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公司
主营业务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包括:(1)在中国境内和境外,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者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或活
动;及(2)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及(3)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承诺人及所控制
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与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如果业务拓展后产生竞争,承诺人及所控制企业将
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