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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邦家居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1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0日下午4:00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连水路19号公司办公楼一楼101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9月14日发出。会议应参与投票监事3人,实际参与投票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蒯正东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征询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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