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可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福20转债”)17,000,000张(人民币 17亿元),其中,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林建华先生合计配售福20转债11,439,050张(人民币1,143,905,000.00元),占发行总量的67.29%。
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接到福斯特集团通知,福斯特集团于2020年12月22日减持福20转债1,700,000张,占发行总量的10%。具体变动明细如下:
持有人姓名 | 本次减持前持有数量(张) | 本次减持前占发行总量比例(%) | 本次减持数量(张) | 减持方式 | 本次减持后持有数量(张) | 本次减持后占发行总量比例(%) |
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8,506,060 | 50.04 | 1,700,000 | 大宗交易 | 6,806,060 | 40.04 |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