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并仔细核对了公司财务报表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天健审〔2021〕1471号),我们认为:
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行为,也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021年度,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2021年3月24日
杨德仁:
刘晓松:
刘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