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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尚股份:原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3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3月2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逐项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已就前述关联交易相关的内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交易必要性等作了详细的论证,认为发行对象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原则及依据合理合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广州骏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广州骏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广州骏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触发广州骏荟及其一致行动人原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原尚投资”)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广州骏荟及其一致行动人原尚投资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项尚待提交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八、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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