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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华扬联众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峥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峥联系电话:010-60833052

保荐代表人姓名:纪若楠

保荐代表人姓名:纪若楠联系电话:010-60834526

2020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7号),核准了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或“公司”)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584,684股新股。华扬联众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2021年9月24日完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对华扬联众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自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中信证券作为华扬联众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扬联众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现根据华扬联众2021年公司经营、治理等情况出具本工作报告。

一、保荐工作概述(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自2021年9月24日华扬联众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华扬联众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上述协议已明确了各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司2021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前审阅,核查了公司的三会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等,并于2021年12月28日进行了年度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华扬联众相关资料并访谈相关负责人员,持续督导期间,华扬联众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持续督导期间,华扬联众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华扬联众相关资料并访谈相关负责人员,持续督导期间,华扬联众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和项目组成员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和核查,并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有效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作为A股上市公司,华扬联众已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的情况”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和承诺》《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等承诺事项,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就公共媒体传闻予以澄清的相关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择机对上市

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1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2021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华扬联众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马峥 纪若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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