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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长制药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5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进展公告

一、交易概述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长制药”)于2020年6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开展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本次保理业务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正式签署了《应收款保兑协议》以及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应收款转让协议》,保理规模为人民币11,989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

二、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正式签署了《应收款保兑协议》以及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应收款转让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应收款保兑协议》协议双方:

甲方: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1、保理方式:有追索权应收款保理

2、保理规模:人民币3,011万元

3、到期日:2021年1月22日

4、生效时间:自双方电子签名后生效。

5、违约责任: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及双方分别签署的《应收款链平台服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应收款链平台服务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另一方遭受或发生损失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清偿借款资金及相应的借款利息的,乙方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点零零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6、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的条款。

(二)《应收款转让协议》协议双方:

甲方: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转让年利率:4.6%

2、权利义务:应收款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持有人,获得应收款的全部权利;转让人不再享有应收款的任何权利,但仍应继续履行该应收款取得时所对应交易合同约定的义务。 应收款附回购条件的,在回购条件成就时,受让人享有要求转让人回购的权利;转让人承诺附条件回购应收款的,在回购条件成就时,对应收款负有回购的义务。应收款是否可回购及具体回购规则,以应收款链平台记载为准。

3、生效时间:自双方电子签名后生效。

4、违约责任: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及双方分别签署的《应收款链平台服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应收款链平台服务协议》及相关法规规定,致使另一方遭受或发生损失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的条款。

三、开展保理业务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风险可控。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特此公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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