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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关于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0

证券代码:839128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进展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7年6月8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交上市辅导并获受理,辅导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19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2017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第17256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7年12月29日,《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712/t20171229_329979.htm)进行了披露。

2017年12月27日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

二、中止审查情况

(一)申请中止审查

2017年12月19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2017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第17256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7年12月29日,《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712/t20171229_329979.htm)进行了披露。

审查期间,由于公司本次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所”)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80189号),大成律所因在担任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进行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专项法律顾问期间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已对大成律所立案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特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中止审查申请,并于2019年1月4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72567号),同意公司中止审查申请。

(二)恢复审查情况

三、审查结果

(一)审查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八届发审委2019年5月9日召开的2019年第3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结果为通过,发审委具体审查意见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核,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和合规程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并出具了复核报告。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恢复审查申请。2019年3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72567号),中国证监会决定恢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的审查。无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72567号)

(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72567号)

(三)《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72567号)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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