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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4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化股份”)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号募集资金存放 金额(万元)说明
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3305016175350000070614,312.00
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36237638570013,978.73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12022525199000208527,572.57
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58100吨/年废酸、11600吨/年废碱、10000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30306318001880009336710,031.16
新建2000吨/年新型无卤有机阻燃剂项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161201001001604423,172.01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轶铭、林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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