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作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和资料,现就全资子公司部分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在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前,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审阅,此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整体经营与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