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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胜新材: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9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公司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鼎胜新材”)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嘉兴志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志友”)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25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供货的名称、规格、单价,并就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付款情形,原告多次催要,然截至

诉请之日,被告尚欠货款本金为2,162,689.06元。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诉讼前,原、被告双方协商退货事宜,被告嘉兴志友曾向原告鼎胜新材退还了部分货物。2021年8月6日至8月12日,鼎胜新材开具了三张金额为负数的红字发票冲减原销项,红冲后,嘉兴志友尚欠鼎胜新材货款1,288,153.94元。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102民初3518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志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88,153.94元及利息(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8月12日的利息以2,162,689.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8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288,153.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嘉兴志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300.00元。

案件受理费8,316.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嘉兴志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与案件承办人联系确定费用明细与缴款账号),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事项外,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公司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案件的进

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9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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