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城 电工科技股份 有 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候选人声 明
本人袁坚刚 ,已 充分了解并同意 由提名人顾林祥提名为浙江长城 电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 人具备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 ,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 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 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
(六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 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 )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
询等服务的人 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 、各级复核人员 、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 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 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
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浙江长城 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本 人在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六 、本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 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 导成分 ,本 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 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浙江长城 电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 、规定 、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
求 ,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 出独立
判断9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
本人承诺 :如 本 人任 职后 出现 不符合独 立 董事任职 资格情 形 的 ,本 人将 自出
现 该等情 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 去独 立 董事职务 。
特此声明。
承 诺人 :
2018自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