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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7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6日披露了《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公司与中天国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解除了持续督导关系,并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承接原中天国富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保荐机构变更,公司及保荐机构浙 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 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89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4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发行价格为 17.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87,636,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703,375,333.1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18年4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84号)。公司对募集资金已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8年8月31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余额(元)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330501843500 0960389723,055,408.38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36367454721366,130,041.05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
38317430189033,436.45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89,218,885.88

注:上述募集资金余额未包含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暂时现金管理的资金300,000,000.00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扈悦海、王道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当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听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0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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