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注册资本减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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