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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信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4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三、四、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见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它制度中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件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2日

附件一: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否□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知情人姓名或名称所在部门所在部门与公司的关系(注1)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信息时间知悉信息方式(注2)内幕信息内容 (注3)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4)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本单位)名称: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作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承诺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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