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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运电路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3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

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何晓雨、黄昌根、何小容、易建春、崔赛华、肖菊凤、刘星星7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决定对其所持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31元/股。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回购股份数量

回购股份数量注销股份数量注销日期
193,000股193,000股2019年9月5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19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2019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何晓雨、黄昌根、何小容、易建春、崔赛华、肖菊凤、刘星星7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决定对其所持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3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世运电路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世运电路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42), 通知债权人自公告披露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截止申报期间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何晓雨、黄昌根、何小容、易建春、崔赛华、肖菊凤、刘星星7人已经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上述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3,000股拟由公司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何晓雨、黄昌根、何小容、易建春、崔赛华、肖菊凤、刘星星7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93,000股。

3、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805104),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3,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对该部分股份于2019年9月5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81,091,982-193,000280,898,98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28,210,0180128,210,018
三、股份总数409,302,000-193,000409,109,0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对象、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注销日期符合《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按照《激励办法》、《激励计划》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的减资程序。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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