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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运电路:世运电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证券代码:603920 证券简称:世运电路 公告编号:2022-021转债代码:113619 转债简称:世运转债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手续的议案》,修订后的章程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新增: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第二十四条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新增:第二十四条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删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四十一条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 (五)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第七十八条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五)股权激励计划;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七条 ···利害关系···第八十七条 ···关联关系···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士。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第一百〇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说明。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说明。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第一百一十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具有独立董事提名资格的人士、机构可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该等质疑或罢免提议后进行核实并向提议人回复。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1/3的,公司应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对依法或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一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职权应取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三)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资料等;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行使职权时所需要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行使职权时所需要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与薪酬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其余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由董事会批准的 “提供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其余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和联络,准备及提交上述机构所要求的文件;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组织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以及大股东及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等;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七)协助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八)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规定的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派发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派发
现金红利同时派发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派发现金红利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 ···现金红利同时派发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派发现金红利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 ···
第一百七十条 ···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 (三)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 (五)公司存在过度高比例现金分红;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被送达人拒绝签收,则公司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邀请独立第三方到场,说明情况,并书面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字盖章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完成发送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被送达人拒绝签收,则公司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邀请独立第三方到场,说明情况,并书面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字盖章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完成发送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内容详见修订后的《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04月修订)》。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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