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丽岛新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4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 录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5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7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 8

2.1 发行证券的种类 ........................................................................................................................8

2.2 发行规模 ......................................................................................................................................8

2.3 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8

2.4 债券期限 ......................................................................................................................................8

2.5 票面利率 ......................................................................................................................................8

2.6 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 ..........................................................................................................9

2.7 转股期限 ......................................................................................................................................9

2.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 10

2.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 11

2.10 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 12

2.11 赎回条款 ................................................................................................................................. 13

2.12 回售条款 ................................................................................................................................. 13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 15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 15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15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 15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 16

2.18 募集资金的存管 ................................................................................................................... 17

2.19 担保事项 ................................................................................................................................. 17

2.20 评级事项 ................................................................................................................................. 17

2.21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 18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 19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 20

议案五:《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21

议案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 22

议案七:《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 23议案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 24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①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②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

③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办公室

三、出席现场会议对象

1、截止2023年3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授权代理人参加会议,代理人可以不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见证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现场会议议程:

1、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发言登记(13:00-14:00)。

2、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3、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4、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须知。

5、推举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分发现场会议表决票。

6、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证券的种类

2.2 发行规模

2.3 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4 债券期限

2.5 票面利率

2.6 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

2.7 转股期限

2.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2.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2.11赎回条款

2.12回售条款

2.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18募集资金的存管

2.19担保事项

2.20评级事项

2.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券债相关事宜的议案》。

7、股东发言。

8、休会(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9、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10、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1、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2、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13、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股东在参会登记时间内没有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不在签到表上登记签到的,或会议正式开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份数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参加表决和发言。

三、请参会人员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举手示意,由会议主持人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的发言和提问。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进行,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它股东的发言,并不得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公司相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七、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8个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

八、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再次对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原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内容具体如下:

2.1 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2 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3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3 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照面值发行。

2.4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

2.5 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

确定。

2.6 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2.7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2.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2.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不含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2.10 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

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2.11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12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

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或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

(5)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8)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可转债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30,000.0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名称项目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二期)83,810.0030,000.00
合计83,810.0030,000.00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2.18 募集资金的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19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2.20 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2.21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原预案进行修订。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订。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

议案五:《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

议案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

议案七:《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

议案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制订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的权限,请求授予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债券利率、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变化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并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做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3.授权公司董事会签署、修改、呈报、实施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的一切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等;4.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决定并聘请包括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在内的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事项,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5.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及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备案或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6.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7.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署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等有关事宜;

8.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相关事宜;9.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10.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