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作为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21,200万元(含21,2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
宋燕霞 周萍华 王红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