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概述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财会[2017]22 号),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公司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及相关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列报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20年1月1日 | 调整数 |
预收款项 | 22,241,057.07 | - | -22,241,057.07 |
合同负债 | - | 22,241,057.07 | 22,241,057.07 |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说明。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