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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9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银龙股份股票代码:603969股份变动性质:继承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谢志峰住所:河北省河间市******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区双江道6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谢昭庭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区双江道6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谢志钦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区双江道62号

签署日期:二零二零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任何条款,或与之违背。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谢铁桥先生逝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河北省河间市公证处出具的(2020)冀沧河证民字第456号《公证书》,谢志峰、谢昭庭继承被继承人谢铁桥所持有的银龙股份的177,496,834股的股份。其中,谢志峰继承152,266,834股,谢昭庭继承25,230,000股。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0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1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3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4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15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17

声 明 ...... 18

附表 ...... 19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 银龙股份、上市公司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志峰、谢昭庭、谢志钦
本次权益变动谢志峰、谢昭庭继承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谢铁桥先生遗产;谢志钦与谢志峰为兄弟关系,与谢昭庭为兄妹关系,上述三人互为一致行动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人民币元

本报告书的占比数据均以公司当期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本报告书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有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谢志峰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谢昭庭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谢志钦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姓名谢志峰曾用名性别
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30984197610******
住所河北省河间市******
最近五年 任职经历2015年至2019年,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营销总监;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营销总监;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姓名谢昭庭曾用名谢婷婷性别
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30984199005******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
最近五年 任职经历2015年至2017年,任公司外贸部职员;2017年至2020年5月,任公司外贸部副部长,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外贸部副部长、监事。
姓名谢志钦曾用名性别
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30984198104******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
最近五年 任职经历2015年至2017年,任公司业务经理;2017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控制企业。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在银龙股份拥有权益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谢志峰先生、谢志钦先生系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谢铁桥先生之子,谢昭庭女士系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谢铁桥先生之女,谢志峰先生与谢志钦先生为兄弟关系,与谢昭庭女士为兄妹关系。谢志峰、谢志钦、谢昭庭互为一致行动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0年 4月 1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谢铁桥先生逝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和河北省河间市公证处出具的(2020)冀沧河证民字第456号《公证书》,谢铁桥先生生前未设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谢志峰、谢昭庭继承被继承人谢铁桥所持有的银龙股份的177,496,834股的股份。继承人艾秋纪、谢栋臣、谢志钦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谢铁桥所持银龙股份股权的继承权。谢志峰、谢昭庭作为谢铁桥先生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其中,谢志峰继承152,266,834股,谢昭庭继承25,230,000股。谢志峰先生与谢昭庭女士依法继承谢铁桥先生原持有的相关权益,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银龙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

二、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持有的银龙股份股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 12 个月内需要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志峰先生持有公司5.31%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谢昭庭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志钦先生持有公司0.06%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变动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谢铁桥先生逝世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和河北省河间市公证处出具的(2020)冀沧河证民字第456号《公证书》,谢志峰先生、谢昭庭女士作为谢铁桥先生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谢志钦先生放弃被继承人谢铁桥先生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继承权。

谢铁桥先生生前持有银龙股份177,496,834股,依据谢铁桥生前与其妻子艾秋纪签订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谢铁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其个人财产。河北省河间市公证处出具的(2020)冀沧河证民字第456号《公证书》明确,被继承人直接持有银龙股份177,496,8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11%。谢铁桥先生配偶艾秋纪女士、父亲谢栋臣先生、次子谢志钦先生放弃被继承人谢铁桥先生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继承权,长子谢志峰先生、女儿谢昭庭女士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继承上述遗产。谢志峰先生继承152,266,834股,占公司总股本18.11%,谢昭庭女士继承25,2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此继承为非遗嘱继承。

经继承人共同协商,作为谢铁桥先生遗产部分的公司股份按如下比例进行继承: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与被继承人关系继承股数(股)继承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谢志峰父子152,266,83485.79%18.11%
谢昭庭父女25,230,00014.21%3%
合计177,496,834100%21.11%

(2)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直接持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谢志峰196,930,98623.42%
谢昭庭25,230,0003%
谢志钦543,0760.06%
合计222,704,06226.48%

本次权益变动后,谢志峰先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际控制本公司。谢志峰先生与谢志钦先生为兄弟关系,与谢昭庭女士为兄妹关系。谢志峰、谢志钦、谢昭庭互为一致行动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志峰先生持有的44,664,152股公司股份、谢志钦先生所持有的543,076股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被限制权利的情况。本次谢志峰先生、谢昭庭女士继承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情况,相关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遗产继承所致,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 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 12 个月内实施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 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公司或子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如果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策划针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 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 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 关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谢志峰先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际控制本公司。谢志峰、谢志钦、谢昭庭互为一致行动人。信息义务披露人与公司将持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 关于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 关于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重大交易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或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报告已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河间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6.《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谢志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区双江道62号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谢志礼

电话:022-26983538

传真:022-26983575

声 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志峰

签名:谢志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谢昭庭

签名:谢昭庭

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志钦

签名:谢志钦

时间: 2020 年 6 月 8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天津市
股票简称银龙股份股票代码6039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谢志峰、谢昭庭、谢志钦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河北省、天津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持股数量: 谢志峰持有44,664,152股公司股份;谢昭庭未持有公司股份;谢志钦持有543,076股公司股份。 持股比例: 谢志峰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5.31%;谢昭庭未持有公司股份;谢志钦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0.06%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谢志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增加152,266,83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8.11%; 谢昭庭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增加25,23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3%。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志峰

签名:谢志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谢昭庭

签名:谢昭庭

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志钦

签名:谢志钦

时间: 2020 年 6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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