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银龙股份股票代码:603969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通怡芙蓉15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通怡芙蓉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3102室邮政编码:200040权益变动性质:增加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0年11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股份”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以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银龙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通怡芙蓉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怡芙蓉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上市公司、银龙股份 | 指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方 | 指 | 谢志峰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谢志峰与通怡芙蓉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怡芙蓉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关于银龙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谢志峰先生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49,232,746股,占公司总股本5.854% |
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指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企业名称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通怡芙蓉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怡芙蓉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 | 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1200弄51号401室-012 |
注册资本 | 1050.0000万元整 |
法定代表人 | 储贻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20332386472R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
营业期限 | 2015年3月23日至2030年3月22日 |
主要办公地点 | 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3102室 |
主要股东或发起人名称 | 持股比例(%) |
储贻波 | 45.24 |
成啸 | 4.76 |
上海宽洋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45.24 |
上海一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4.76 |
合计 | 100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所在任职单位/ 职务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储贻波 | 男 | 中国 |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900号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谢志峰先生个人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持有股份为持有人进行资产管理。通过让渡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与谢志峰先生保持一致行动,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不排除继续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49,232,7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854%。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通怡芙蓉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怡芙蓉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0 | 0 | 49,232,746 | 5.854 |
二、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通怡芙蓉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怡芙蓉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谢志峰先生将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中的25,23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1—通怡芙蓉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中的24,002,746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854%)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2—通怡芙蓉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转让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该部分股份根据谢志峰先生指令行使所持私募基金产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受让方与出让方保持一
致行动关系。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
姓名:谢志峰身份证号码:130984197610******住所:河北省河间市******
受让方1:通怡芙蓉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32386472R法定代表人:储贻波
受让方2:通怡芙蓉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32386472R法定代表人:储贻波截至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196,930,98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3.416%。受让方1为转让方在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怡基金”)成立的通怡芙蓉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让方2为转让方与其一致行动人谢志钦共同在通怡基金成立的通怡芙蓉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将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中的25,23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转让给受让方1,将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中的24,002,746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854%)转让给受让方2,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
2.股份转让及其价格和支付
双方同意,转让方合计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49,232,74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854%)转让给受让方。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受让方1将取得上市公司的25,230,000股股份;受让方2将取得上市公司的24,002,746股股份。
作为受让方按照协议条款及条件受让协议股份的对价,双方同意,本次协议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格参考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确定,具体价格为3.71元/股,总转让款为182,653,487.66元人民币。
2.1交割日受让方的持股情况
双方确认并同意,于交割日,受让方1将直接取得及持有上市公司25,230,000股股份,并让渡所持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受让方2将直接取得及持有上市公司24,002,746股股份,并让渡所持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转让方同意根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合法拥有的协议股份及其随附的除表决权外的其他权利义务。
双方一致同意,就协议项下的协议股份转让款,双方同意由受让方按照如下约定支付: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支付完毕。双方同意,过渡期间,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协议股份数量变动或发生其他除权事项的,则协议股份数量及每股受让价格亦应当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但股份转让总价不变;若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转让方现金分红,则受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的协议股份转让总价应扣除协议股份所对应的上述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由双方按中国法律、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且应促使、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3.交割
登记结算机关就协议股份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交割完成;登记结算机关就协议股份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即为交割日。
依据协议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将作为协议股份的完全的所有人。受让方的委托人谢志峰先生、谢志钦先生享有受让方的实际利益,受让方是根据委托人谢志峰先生指令行使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受让方与出让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依据协议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将作为协议股份的所有人。受让方的委托人谢志峰先生、谢志钦先生享有受让方的实际利益,受让方是根据委托人谢志峰先生指令行使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受让方与出让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协议双方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银龙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志峰先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其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此次权益变动不会造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 《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储贻波
日期:2020年11月25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区双江道62号 |
股票简称 | 银龙股份 | 股票代码 | 60396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通怡芙蓉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怡芙蓉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1200弄51号401室-012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变动数量: 49,232,746变动比例:5.854%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储贻波日期: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