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星) | ||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王行健、龚思琪 | 联系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中深国际大厦16层 联系电话:0755-25869000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13号)的核准,深圳新星首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47,018,905.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1,581,094.34元。深圳新星股票已于2017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担任深圳新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海通证券2018年度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深圳新星进行持续督导,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海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 海通证券已于深圳新星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 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海通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深圳新星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深圳新星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深圳新星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深圳新星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深圳新星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深圳新星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 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深圳新星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等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深圳新星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深圳新星不存在重大市场传闻。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深圳新星未发生该等情形。 |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海通证券已制定对深圳新星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深圳新星未发生该等情形。 |
18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海通证券已持续关注深圳新星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出具《关于深圳新星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对深圳新星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深圳新星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已披露信息不符的事实,信息披露资料存档完整,
未因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深圳新星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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